详细内容
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1、服务内容:
xx县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内装修工程;
2、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登记→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现场选址勘查→受理报批图纸→审核报批图纸→发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3、申报材料:
(1)合格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防火专篇;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给水图;消防电气图;防排烟图;暖通图;
(2)工业项目需报计委批文或经有预算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
(3)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承诺时限(材料齐备):
从登记受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地区跟工程单位不一样也会有些差异不过大部分都是这些有的报建审时还需补充的材料:
1、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总工会(产权单位)的说明,双方(总工会及文化宫)均盖章。(说明情况:该建筑由文化宫使用、管理、申报资料)
4、原始图纸加总平面图并且反拍成蓝图,易于保存!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省物价局价函[1998]563号文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元)。
2、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消防改造要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在建筑装修消防改造前,必须办理“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施工前办理“施工消防报批”,交工后必须办理“建筑消防验收”手续才能使用,因这些手续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一般委托装饰公司代办。室内消防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系统的设计及有关手续报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喷淋灭火系统改造,消防广播系统改造,应急照明系统改造,消防系统测试及调试以及消防检测及消防电气检测。室内消防改造的类别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灭火系统,消防广播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系统等。
消防改造即是对现代建筑中的消防系统消防设施根据功能进行设计改造。消防系统是现代建筑中不可缺少的一套防患系统,尤其是在高层建筑的室内基本设备中,常用于检测室内火警、自动灭火、协助人员疏散,为用户提供的居住及办公环境。消防系统在专业技术、功能配套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它一般由专业的公司负责设计、施工或改造。消防系统的管道、设备与室内装修有着一定的互相影响,通常是配合施工;在后期的维护工作中,也需要建筑装修的一定配合,为减少协调工作量,简化工程管理工作,可以由建筑装饰企业牵头,进行总承包,对消防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1)关于备案。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